- 索引号:syszwgknew-13417915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1-03-01 16:43
- 名称:关于《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解读
- 文号:-
- 主 题 词:
-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解读
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经县政府202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解读】本条确立了起草依据。为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国发【2014】8号文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建立,即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同时增加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解读】本条确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统筹层次。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解读】本条确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的经办机构。
第二章?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享受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死亡人员的遗属。
【解读】本条规定了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对象。
第五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
【解读】本条规定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人享受待遇的标准。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条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缴费满15年的给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缴费不满15年的,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为:1000÷180×本人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解读】本条规定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条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享受待遇标准。
第三章 领取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死亡人员的遗属需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参保人员死亡火化后一个月内,到县市民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
【解读】本条规定了死亡人员的遗属领取待遇的时限。该条的制定,结合我省专项整治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百日攻坚行动,为督促家属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杜绝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而制定。
第八条 对于异地死亡的,如家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解读】本条规定了丧葬补助金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 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解读】本条规定了葬补助金的发放形式。
第十条 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亡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4、死亡人员遗属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解读】本条法规定了领取丧葬补助金所需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raohe.gov.cn/rh/24249/202103/c07_467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