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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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syszwgknew-13414393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zwgk
  • 发文日期:2021-03-01 18:05
  •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 文号:饶政办规〔2021〕1号
  • 主 题 词:
  • 时效:现行有效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1 18:05

饶政办规〔2021〕1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2021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民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2018〕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享受饶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死亡人员的遗属。

第五条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给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达到领取条件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缴费满15年的给与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元;缴费不满15年的,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为:1000÷180×本人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不足1元部分按1元发放。

第三章领取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死亡人员的遗属需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参保人员死亡火化后一个月内,到县市民服务中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大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丧葬补助金。

第八条对于异地死亡的,如家属不能按时回来办理的,可以委托代办人代为办理。

第九条丧葬补助金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领取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死亡人员或遗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4.死亡人员遗属或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饶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链接:http://www.raohe.gov.cn/rh/24868/202103/c07_807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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