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13408693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sysrhx
- 发文日期:2020-05-26 19:59
-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号:饶政办发〔2020〕23号
- 主 题 词:
- 时效:现行有效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政办发〔2020〕23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饶河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饶河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工作,提高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省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县政府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县政府使用,县政府对本地区使用的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第四条 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债券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债券资金。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性质、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立项审批等因素,筛选符合发行条件的公益性项目,提出下一年度专项债券项目分别报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同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报送的项目情况,充分考虑当地财力水平和债务风险状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的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和县发改部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二)当年能够新开工的项目和在建项目;
(三)新开工项目要完成可研审批等各项手续和前期工作;
(四)必须是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里的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编制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并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实施方案出具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债券发行方案、风险管控措施、还款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债券对应资产管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债券收入和支出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专项债务收支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收到新增专项债券额度;
(二)债务收入短收;
(三)除上述情况以外需要调整债务收支的。
第十一条 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对应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禁止借债付息。
第十二条 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门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建设、运营、维护责任,保障项目如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实现。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收益债券对应资产管理,认真履行资产运营维护责任,并做好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在专项债券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解读链接:http://www.raohe.gov.cn/rh/c100041/202005/c07_915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