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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经济合作促进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11-09 16:32 责任录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专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饶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经市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审核推荐,省商务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评审批准,以饶河县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专项项目。

第三条 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饶河县经合局局牵头,饶河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饶河县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五条 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饶河县人民政府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县专项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主管单位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饶河县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县专项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专项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承办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 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县人民政府视情况做相应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十五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本办法由县专项领导小组共同执行,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