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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经济合作促进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7-26 16:34 责任录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专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工作,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结合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和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要求,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择优扶持、提质增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使用方向和资金安排计划,统筹调配资金使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承建企业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拟定资金使用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同时纪委监委、审计局参与监管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方式与安排计划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安排计划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黑龙江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和规定为准。各标段剩余资金优先直接用于商贸流通配送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乡镇商贸服务中心体系。中央财政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以奖代补、企业投入等方式支持县域商业建设体系发展。

第六条??具体资金安排计划按照下表执行

县(市)名称

项目名称(细化部分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建设类型

承办企业

总投资额

(万元)

奖补金额

(万元)

县(市)政府投入金额

(万元)

企业投入金额

(万元)

饶河县综合商贸服务中心

饶河县农贸批零市场新阳街北路到东与和平路交叉路口

改造

待招标

60

0

0

60

县乡镇商贸中心升级改造

五林洞镇

改造

待招标

82

82

0

0

饶河镇

改造

待招标

62

62

小佳河镇

改造

待招标

67

67

西林子乡

改造

待招标

77

77

大佳河乡

改造

待招标

65

65

山里乡

改造

待招标

67

67

四排乡

改造

待招标

60

60

西丰镇

改造

待招标

60

60

大通河乡

改造

待招标

60

60

村级便民商店

覆盖全村

改造

待招标

73

0

0

73

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升级改造

饶河县经济开发区

改造

待招标

100

0

0

100

 

乡村末端物流

覆盖全村

改造

待招标

40

0

0

40

壮大县域商贸流通企业

饶河镇

改造

待招标

200

200

0

0

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

饶河县通岛街博园雅居商服中心

改造

待招标

160

160

0

0

县域商业网点规划

饶河县经济开发区

新建

待招标

40

40

0

0

 

合计

 

 

 

1273

1000

0

273

第四章??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原则上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进度、标准进行拨付。为更好地支持项目建设,对未经验收的项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经项目承建企业书面申请和领导小组审核,报主管县领导审批后,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和服务协议约定预拨部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预拨资金最多不超过协议约定补贴额度的50%),提高资金执行率。

第八条??项目验收工作按照《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执行。

第九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综合示范专栏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领导小组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承建企业填写《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或发送资金请示公文,经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依据项目阶段性验收结果向主管县长申请拨付,纪委监委、审计局参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并未通过验收,将依据协议(合同)追回已拨付承建企业的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任何虚报、冒领、挪用、骗取、滞留、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承建企业的承建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与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方案落地、项目落实、农民受益。

第十三条??项目承建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专账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所有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均要在显著位置标识“国家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商务厅(0451-87708100)和县经合局(0469-5628348)的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县域商业建设”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综合示范实施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与使用、决策过程、验收过程等信息,设立纪检、审计举报窗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与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之处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