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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来源:经济合作促进局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7-28 16:39 责任录入:县域商业建设项目专栏


为加强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过程,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设任务>的通知》(黑商联函〔2022〕18号)、《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规定和实际执行。

二、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阶段性验收和整体验收,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一)阶段性验收

承建企业按照《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根据协议(合同)规定,在完成单个项目建设内容后,由承建企业提出验收申请,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进行验收。

1.承建企业向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项目标书、中标通知书、项目服务协议、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2.领导小组自收到承建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并出具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报告。

3.验收合格的项目,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域商业建设专栏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领导小组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承建企业填写《饶河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或企业发送资金请示公文,经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依据项目阶段性验收结果向主管县长申请拨付,纪委监委、审计局参与监管工作。

4.承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领导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等相关文件资料,由县经济合作促进局存档备查。

(二)整体验收

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示范项目通过省级以上中期绩效评价、全部项目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拨付90%以上后,由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饶河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示范项目验收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的验收结果抽检复核后,及时组织拨付尾款。

三、验收程序

(一)听取承建企业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了解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赴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项目服务协议、实施方案、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达成绩效指标的证明材料等。

(三)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论等。

四、工作职责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对验收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牵头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小组一般由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纪委监委、审计局等单位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作出客观评价。

(三)验收合格的项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领导小组下发项目验收意见书。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报主管县领导审核,由领导小组退回承建企业申请材料,书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具体要求。

五、其他

本工作方案未尽之处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