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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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置换房屋的决定(城镇棚户区危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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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置换房屋的决定(城镇棚户区危旧房)

发布时间:2023-04-12 10:14

为改善我县居民住房环境和城区面貌,加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建设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用地项目名称: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二、土地用途: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
    三、征收置换位置:新兴街以西、新兴五街以南、平安街以北。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四、实施部门: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时间: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12日。
    六、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置换标准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公告执行。
    七、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公告规定的标准与实施部门签订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产权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置换方案公告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产权人在安置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产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置换方案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置换方案

    为改善我县居民住房环境和城区面貌,加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屋建设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现将《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安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二)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公开操作。
    (三)坚持功能完善、环境宜居、以人为本。
    二、项目主体:饶河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策宣传、安置统计、协议签订、房屋验收、屋房拆除等工作)依法履行本公告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置换工作职责。
    四、项目名称:《饶河县2023年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
    五、基本情况
    (一)征收置换范围:新兴街以西、新兴五街以南、平安街以北,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以规划范围图为准。   
    (二)基本情况:40户。
    (三)本方案置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房屋附属设施。
    六、时间:2023年4月12日—2023年6月12日。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双鸭山市宏鑫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八、房屋的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产权人应解除房屋租赁、抵押;在《置换方案》发布之日起,产权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有产权抵押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九、产权人按协议规定时间搬离原房屋,腾空房屋后,须结清电费、水费等各种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结算凭证。原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材料及附属设施,违者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产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由县住建局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实施对原房屋的拆除工作。
    十、安置补偿方式: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十一、产权置换地点:原址回迁(山水名苑小区)和饶河县政府已购房源。
    十二、选择产权置换的,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计算出置换比例。置换面积按照评估价除以建设成本价乘以置换基础系数1.3乘以证照面积。(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可以折算面积)。
    十三、置换方式
    (一)选择产权置换需要增加安置面积的,以户为单位,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回迁安置房屋成本价格进行找补,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值进行找补。
    (二)商服房照房屋,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商服房屋;1990年4月1日前建筑的无照房屋按照1:0.8的比例进行置换商服房屋;车库房照按1:1进行置换车库;1990年4月1日前建筑的无照车库房屋按照1:0.8的比例进行计算置换车库。选择产权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值结算。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的比例进行面积折算。无相应手续的房屋依据评估价值折算置换面积。
    (四)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产权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五)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实际回迁大于6个月的以实际回迁时间为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六)置换区域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七)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主体房屋价值上浮20%予以补偿。
    (八)停产、停业损失,按有照房屋价值的3%(商业营业用房)、2%(办公、工业等其它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偿。
    (九)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后腾空让出房屋的,按搬迁时间分三批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时序及标准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完成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完成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奖励6000元;第21天至30天内完成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奖励4000元。
    十四、纪委监委、审计局、司法局对签订置换协议的过程进行监督,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所辖社区对签订置换协议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评估单、相关证明等要件进行审核,所辖社区将置换后的的信息在社区进行公示。

十五、楼层选择方式:根据签署协议日期顺序选择。
    十六、惠民保障政策
    (一)产权人属于双低收入家庭,其住宅用房每户产权面积少于50平方米,产权置换至50平方米不找补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少于或等于60平方米部分,按本安置方案成本价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值结算。
    (二)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低保户、孤寡老人、二级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且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并在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家并腾空房屋的,再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
    (三)上述享受优惠政策的产权人应持有所在社区、镇、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原件及复印件证明,经审核后享受优惠政策的居民只能享受一次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十七、因历史原因或不是产权人主观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未经规划部门确认且不能或无法补办手续,又不在法定处罚实效内的,属本次项目实施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置换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照合法产权予以安置补偿。
    (二)凡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建成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十八、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
    (一)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生产、经营、办公、仓储、车库等用房。
    (二)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设计用途和实际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三)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相关有效文件、证明和相关的书面材料记载的使用性质以及实际使用用途为准。
    十九、安置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一)为保证置换工作如期完成,产权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产权人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产权人有疑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产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本方案由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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