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考察黑龙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退役军人普法宣传工作,精准回应社会关注的政策热点问题。本文严格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787 号)原文梳理权威问答,帮助广大退役军人快速读懂政策、明晰自身合法权益。
答: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哪些人员属于条例所称的“退役军人”?
答: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哪些原则?
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退役军官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退役军官可以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安置。
★退役军士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退役军士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安置。
★退役义务兵有哪些安置方式?
答:退役义务兵可以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安置。
★哪些退役军人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安置岗位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退役军人立功受奖,一次性退役金是否可以增发?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会有什么影响?
答: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哪些情形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答: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
★中级以上军士满足哪些条件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相应条件可实行退休安置。退役时年满五十五周岁、服现役满三十年、因战因公致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或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均可按规定办理退休移交安置。
★等待安置期间,退役军人有无生活补助,工龄如何认定?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哪些退役军人可以实行国家供养安置?
答: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退役军人的社保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军队按照规定转移军人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
★安置单位未按时安排上岗,退役军人权益如何保障?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退役军人安置后,家属随调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有哪些法定保障?
答: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符合家属随军规定的退役军士,其配偶可以随调随迁,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户口的迁移、登记等手续,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根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退役军人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办理。
★随军随调在编配偶,地方如何对口安置?
答: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对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调随迁配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对安排到企业事业单位的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随调配偶,可以采取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随调随迁家属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