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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23条措施

来源:饶河县商务口岸局 发布时间:2026-09-07 14:4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公正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全力打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营商环境
   1.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持续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和不合理限制。依法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县外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做到惠企政策一致、市场机会均等。在政策支持上坚持一视同仁,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定期清理隐性壁垒,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性审查,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2.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从服务民营企业的视角出发,推动建设项目开工等“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在我县落地应用。优化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流程指导,完善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牵头单位:县营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直及在饶中省直有关单位〕
   3.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开展“法护民企”专项行动,清理解决涉民企犯罪案件;依法办理涉民企“套路贷”“恶意债权人”等虚假诉讼案件;开通民营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依法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有挽救价值的民营企业;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优先受理、审查、办理民营企业申请的服务事项。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依法探索制定梳理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不处罚事项和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等清单。及时发现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严厉查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牵头单位:县纪委监委、县营商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县直及在饶中省直有关单位〕
   4.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机制,开展服务民营企业大走访行动,深化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建立“亲清政商直通车”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通过开展“政商沙龙”等活动,常态化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县商务口岸局、县营商局;责任单位:县直及在饶中省直有关单位〕
   二、强化金融支持
   5.搭建常态化银企沟通平台。深入推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融资需求申报清单和推荐清单,搭建政银企高效对接平台,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等各级各类银企对接活动,提升融资便利性和金融供给效率。〔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饶河监管支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口岸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银行机构〕
   6.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民营企业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求,强化信贷调度和政策工具运用,推动信贷产品适配性创新和平台对接,组织配套的融资、外汇、征信、支付结算等一体化金融服务措施的细化落地。〔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饶河监管支局;责任单位:各金融机构〕
   三、鼓励科技创新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创建研发机构,对获得省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资金的企业,县级奖补资金按照省级1:1的比例配套奖励,县级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8.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不低于市级奖励标准下,县级给予奖励30万元;对于规模以下企业,县级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有效期结束后通过复审并继续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的企业,奖励金额减半。对于首次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经市科技局推荐至省级认定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在市级一次性补助3万元的基础上,县级再额外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若市级不给予补助,县级则按照市级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4万元。后期申报成功的按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补齐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9.鼓励企业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不含撤销后重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省级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搭建合作平台,组织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对接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获得首台(套)产品省级认定的研制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加大人才支撑
   11.助力民营企业集聚人才。编制“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扎实开展“市委书记进校园”“黑龙江人才周”等专项引才活动。企业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每月给予 1000元生活补助;每年给予安家费1.5万元(满10年后不再享受)。企业新引进的统招硕士研究生、国家“双一流”高校统招本科毕业生、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助;每年给予安家费1万元(满10年后不再享受)。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柔性引才”,探索实行“引企入校、引产入教、引项目进课堂”,深化校企协同育人模式改革。〔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商务口岸局〕
   五、引领产业升级
   12.深入开展“企业之光”科技创新行动。组织实施市级重点研发项目,引导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择优支持企业根据实际技术需求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列为市级重点项目的给予50%科研经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支持民营企业设备更新。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进行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的技术改造,帮助企业争取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追加补助的政策。〔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口岸局、县财政局〕
   14.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获得省级“数字化(智能)示范车间”认定的企业,按省级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获得省级数字化标杆认定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5.新增规上、限上企业奖励。对年度达到标准、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0万元。加快培育限额以上企业,对新入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单位,最高给予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按照《黑龙江省新增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黑商联规〔2025〕2号)规定,市级财政承担30%。入库后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增幅在5%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批零住餐个体工商户,给予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入统第一年奖励1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保持在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上的,再分别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6.培育优质民营中小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对新评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评为“小巨人”企业奖励1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三年后开展复核,政策出台后“小巨人”企业首次复核通过奖励3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7.支持民营企业节能降碳绿色改造。对获得省级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8.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对经省级认定获得黑龙江省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高质量发展“增产扩能”政策的项目,县级按照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等费用)给予10%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9.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分别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70%(预留份额比例按照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计算)。〔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20.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利用与外国地方政府间交流互访、开展民间对外交往、组织经贸活动等契机,为民营企业与外国企业搭建对接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俄投资合作,利用中俄博览会、哈洽会等平台帮助民营企业开展对接交流,开拓俄罗斯市场。对我县支持参加的境内外展会给予补贴,企业产生的展位费(限定标准展位9平方米)、展品运输费、国际间交通费,以及不超过2名参展人员的住宿费,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上限为2万元。在省市县各级展会补贴政策执行中,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牵头单位:县商务口岸局、县外事办;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21.积极参与哈洽会、中俄博览会等活动,举办饶河县电商节搭建“饶河大集”,探索“电商+农户”合作模式,结合电商资源和农户的小菜园进行订单式发展。鼓励主播与合作社签订有机大米、鲜食玉米等订单,强化垦地合作签订杂粮、东北黑蜂成熟蜜等订单,重点招引开口松子、粘火烧、烘干菜、速冻菜、麻辣林蛙等产品项目,着力扶持“泽饶”“饶河东北黑蜂”等优势品牌。对线上销售突出的电商主播及企业,按照《饶河县支持电商直播产业发展政策》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县电商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口岸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关心关爱企业家成长
   22.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生态。定期开展座谈、听取意见建议,搭建民营企业家走出去交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商务口岸局;责任单位:县工商联〕
   23.弘扬企业家精神。讲好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表扬激励、宣传推介力度,营造尊重、支持民营企业家成长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工商联;责任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后立即执行,执行期1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如与我县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