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信用承诺制度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精神以及工作要求,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研究确定了一批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县级第一批适用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共13个单位,合计217项,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类型
(一)“容缺式受理”主要侧重突出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承诺制的适用。
(二)“告知承诺制”要求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约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承诺即开工”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四)“办照即经营”明确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五)“承诺即换证”是指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二、组织承诺
1.饶河县政府网站下载电子《信用承诺书》文本。
2.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指导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3.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饶河站)待省网上信用承诺专区建设完成后,请到专区查阅、下载。
饶河县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机关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别 | 承诺类型 | 适用对象 | 政策依据 | 信用承诺说明 |
1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补证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05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经营者名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02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3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延续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5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4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变更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3100003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注销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3100002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补证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3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7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04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8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注销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4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9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延续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31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者名称)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8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1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A8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2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A5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3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销售类)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6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4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补证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5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5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餐饮类)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7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6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首次申请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31000A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7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公司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04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8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分公司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08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9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500005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0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5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1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主体业态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A2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2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项目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06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3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2400003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4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变更经营类别)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3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5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变更经营项目)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4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6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小经营核准(变更经营者名称) | 11230524325886663W423013103500Y08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7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B9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8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C2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29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C5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30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权限内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11230524325886663W400013100300028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黑龙江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31 |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 11230524325886663W423203107400001 | 公共服务 | 告知承诺 | 自然人、法人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32 | 饶河县经合局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审批 | 11230524MB1535074F4230107050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 | 可容缺要件:1.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33 | 饶河县经合局 | 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 | 11230524MB1535074F400012101300001 | 行政许可 | 网上填报准确即进行备案登记 | 企业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 可容缺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
34 | 饶河县经合局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认可 | 11230524MB1535074F42307210080000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十条 | 可容缺要件:所有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35 | 饶河县经合局 | 其他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11230524MB1535074F42307210090000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 可容缺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6 | 饶河县经合局 | 授予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授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学进步奖,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称号 | 11230524MB1535074F423080700300001 | 行政奖励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可容缺要件:候选单位、个人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
37 | 饶河县经合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11230524MB1535074F423202100200001 | 公共服务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修订) 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38 | 饶河县宣传部 | 印刷登记内容的备案 | 11230524001912108A423103900900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可容缺要件: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39 | 饶河县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 | 11230524001912108A4235239001000A0 | 年检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可容缺要件: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40 | 饶河县宣传部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11230524001912108A423103901300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可容缺要件:1.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容缺后补) |
41 | 饶河县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11230524001912108A4000139014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
42 | 饶河县宣传部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 11230524001912108A423103901200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及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修订)第十五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说明、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情况) |
43 | 饶河县宣传部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11230524001912108A423103901400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及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04月26日修正)第十八条 |
可容缺要件: 1.申请书(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发行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情况)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4 | 饶河县宣传部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11230524001912108A4000139012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
45 | 饶河县宣传部 |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 11230524001912108A400083900100001 | 行政奖励 | 容缺及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关于印发《“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扫黄打非办联[2018]6号)第二条 | 可容缺要件: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46 | 饶河县宣传部 | 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11230524001912108A4230139052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其他组织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26日修订)第十六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
47 | 饶河县宣传部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11230524001912108A4000139012000A1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
48 | 饶河县宣传部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 | 11230524001912108A4230139051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 |
49 | 饶河县宣传部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11230524001912108A4000139006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及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03月01日修订)第十五条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书(写清楚本企业自然状况、资金、厂房、设备、能力) |
50 | 饶河县宣传部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11230524001912108A423103901500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及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 可容缺要件: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51 | 饶河县住建局 |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特许经营 | 11230524741816058U4230117066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2 | 饶河县住建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1230524741816058U4000117017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3 | 饶河县住建局 |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1230524741816058U4230117108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4 | 饶河县住建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 11230524741816058U4000117013000A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5 | 饶河县住建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 | 11230524741816058U400011701300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告知承诺: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6 | 饶河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12230524741802748T4000154001001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 可容缺要件: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资料 |
57 | 饶河县气象局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12230524741802748T4000154001002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即受理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可容缺要件: 1.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2.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58 | 饶河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11230524741802625W400010903100001 | 行政许可 | 承诺及即开工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59 | 饶河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11230524741802625W4000109022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法人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可容缺要件: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
60 | 饶河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 | 11230524741802625W4000109022000A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法人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 可容缺要件:1.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
61 | 饶河县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11230524741802625W4230109058000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7年12月14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8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符合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2 | 饶河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 | 112305243258862258400012302000004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发证 | 自然人、法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3 | 饶河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112305243258862258400012302000003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发证 | 自然人、法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4 | 饶河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发 | 112305243258862258400012302000001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发证 | 自然人、法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5 | 饶河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 112305243258862258400012302000005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发证 | 自然人、法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6 | 饶河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112305243258862258400012302000002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发证 | 自然人、法人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67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种子专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单位应当提供章程 (容缺后补) |
68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苗木专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A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容缺后补) 2、单位应当提供章程 (容缺后补) |
69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变更专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A3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单位应当提供章程(容缺后补) 3、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容缺后补) |
70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损坏、遗失补发专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A4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交回原发证机关(可邮寄,提供快递单号供查询) (容缺后补) |
71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延续专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A2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
72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县级初审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3000A5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可容缺要件: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单位应当提供章程 (容缺后补) 3、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容缺后补) |
73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52000A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01月25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年第2号)第245项,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可容缺要件: 1、检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法来源证明 (容缺后补) |
74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51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2011年01月25日修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
可容缺要件: 1、产地检疫申请书(容缺后补)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75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52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01月25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20年第2号)第245项,省际间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
可容缺要件: 1、检疫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法来源证明 (容缺后补) |
76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077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可容缺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
77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4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可容缺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申请书(容缺后补) |
78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4000A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申请书(容缺后补) |
79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070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 可容缺要件: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申请书(容缺后补) |
80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81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1号)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可容缺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申请书(容缺后补) |
81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079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可容缺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申请书(容缺后补) |
82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13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可容缺要件: 1、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容缺后补) 2、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容缺后补) |
83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7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可容缺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84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58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9年10月18日修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策和资金扶持、科研立项等多种形式,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目录管理,可以进行人工繁育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应当按照相关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定进行。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病形成疫情。 |
可容缺要件: 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85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43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可容缺要件: 1、野生植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票、人工培植基地(场)基本情况说明以及产品的成分、含量、规格、工艺技术说明材料等)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容缺后补) |
86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02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
可容缺要件:1、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容缺后补) 2、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容缺后补) |
87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14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二、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
可容缺要件: 1、建设单位的资质证明 (容缺后补) |
88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20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森林采伐限额范围;二、有合法的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盗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
可容缺要件: 1、属于病虫害鉴定等情形需要提供相应补充材料 (容缺后补) |
89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000164116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二、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项目申报所需材料齐全。 |
可容缺要件: 1、建设单位的资质证明 容缺后补 |
90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种经营许可证(含延续)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85003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和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生产或者经营草种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可容缺要件: 1、 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容缺后补 2、 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容缺后补 |
91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种生产许可证(含延续)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85001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和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生产或者经营草种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可容缺要件: 1、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容缺后补 2、营业执照复印件 容缺后补 3、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容缺后补 4、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容缺后补 5、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容缺后补 6、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容缺后补 |
92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85002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种的管理工作。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和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生产或者经营草种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
可容缺要件: 1、提交需变更事项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 容缺后补 |
93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临时征用使用草原许可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72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十九条 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 第八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4月25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七条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
可容缺要件: 1、草原权属证书(复印件应包括证书所附方位图)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原件1份) 容缺后补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容缺后补 |
94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征用使用草原许可 | 11230524MB1A5523XG4230164170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征占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8年06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工程实施前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草原改为其他农用地。因项目建设确需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经营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占用基本草原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植被恢复费;第十九条 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第二十条 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审核事项,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
可容缺要件: 1、草原权属证书(复印件应包括证书所附方位图)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原件1份) |
95 | 饶河县林业和草原局 | 以翻耕草原植被方式建设草原的备案 | 11230524MB1A5523XG4231064020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草原承包方应当采取补播、松土、灌溉、施肥等不翻耕草地的措施,开展草原建设;因草原建设确需翻耕草地的,应当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水肥条件的牧草品种,事前将整地时间、地点、面积、播种日期以及所播品种报市、县草原监理机构备案。 | 可容缺要件:1、身份证复印件容缺后补 |
96 | 饶河县医疗保障局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11230524MB190010764231036001002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样本)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5号) | 可容缺要件:异地居住证明 |
97 | 饶河县医疗保障局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11230524MB190010764231036001003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样本)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5号) | 可容缺要件:异地居住证明 |
98 | 饶河县医疗保障局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11230524MB190010764231036001004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黑龙江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样本)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55号) | 可容缺要件:异地居住证明 |
99 | 饶河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11230523001762656Q400011801900001 | 行政许可 | 承诺即开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0 | 饶河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 11230524733656496L423011606700001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关于做好入河排污口和水功能区划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2019]36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 |
可容缺要件: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101 | 饶河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首次(重新)申请 | 11230524733656496L4000116007000A0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可容缺要件: 1、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证明材料; 2、运输工具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 5、符合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
102 | 饶河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换证申请 | 11230524733656496L4000116007000A2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可容缺要件: 营业执照 |
103 | 饶河生态环境局 |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申请 | 11230524733656496L4000116007000A3 | 行政许可 | 容缺式受理 | 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
可容缺要件: 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出具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
104 | 饶河县人社局 | 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03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5 | 饶河县人社局 | 变更法人代表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05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6 | 饶河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01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7 | 饶河县人社局 | 变更学校地址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04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8 | 饶河县人社局 | 提高办学层次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10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09 | 饶河县人社局 | 变更学校名称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06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10 | 饶河县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112305247396692127423011401501101 | 行政许可 | 告知承诺制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选学校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
11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4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因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4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因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4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因土地调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4A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因农民集体之间互换土地,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4A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个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机关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机关单位通过整理储备取得土地,办理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1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土地坐落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将自有土地合并或分割,权利人不变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土地用途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A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土地共有性质变更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机关单位名称变化,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2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机关单位土地面积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机关单位土地坐落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因土地面积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因土地用途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因土地坐落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因企业因名称变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企业的土地分割或合并,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B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个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尚未建造房屋,卖给他人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C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因买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C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因作价出资入股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C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3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因合并或分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C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C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D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因破产、兼并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5D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个人取得宅基地后,未建造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6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机关单位取得划拨土地后建造办公用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为配偶在产权证添加名字或去掉名字,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房屋地址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改建或扩建房屋、面积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4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土地、房屋用途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申请将房改房、保障性住房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A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房屋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或按份共有变为共同共有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机关单位名称变化,办理办公用房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面积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坐落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因房屋面积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因土地、房屋用途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因房屋坐落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因名称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5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企业因国有土地权利期限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的土地、房屋分割或合并,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B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从开发商全款购买商品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通过房改购房从机关单位、国企等购买福利性住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通过拆迁安置、调换或购买取得保障性住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未经公证处公证,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之间赠予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土地及房屋权属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C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出售或赠予他人,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6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合并或分割,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将房屋作价出资(入股)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房屋共有人增、或减少或共有份额变化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政府统一调整变化,办理转移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回购职工房改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因互换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因改制权利发生变化办理转移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D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因合并、分立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E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E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7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个人从开发商贷款款购买商品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E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F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F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个人因房屋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F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继承、分家、析产办理宅基地及房屋转移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F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因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土地及房屋权属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名称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房屋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状况发生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8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8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G9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转让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7H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补发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Y0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权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0Y0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1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1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1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2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2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2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19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首次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变更登记(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变更登记(共有性质变更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变更登记(需役地或者供役地面积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变更登记(地役权内容变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地役权转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3A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个人以土地及房屋抵押向他人借款,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企业以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企业以国有土地抵押担保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8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企业建成房屋后,以国有土地、房屋抵押担保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3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09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登记(个人因抵押权人姓名、坐落、抵押顺位、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主债权种类或金额等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0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变更登记(企业因抵押权人姓名、坐落、抵押顺位、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主债权种类或金额等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5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1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个人因主债权转让、债权人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6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2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转移登记(企业债权发生转移,抵押权人与新债权人要保持一致,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4A7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3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个人认为自己或他人的产权有错误,办理更正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5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4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设立(个人之间签订买卖房屋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7A0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5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变更(个人完成一手房或二手房预告登记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变化,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7A1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6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的转移(个人因继承、受遗赠等导致致预告登记转移,或主债权转移导致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7A2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
217 | 饶河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期房预告登记+预告抵押(个人从开发商贷款购买期房办理登记) | 11230524MB1920802X4000715001017A4 | 行政确认 | 容缺即受理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可容缺要件: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