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13417912
- 分类: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2021-08-10 16:22
- 名称:关于《饶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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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词:
- 时效:现行有效
关于《饶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规定,参照《双鸭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包总则、资格条件、申请与审核、轮候与分配、优先优待、使用与退出、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九章41条。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范围,各部门工作职责。
(二)资格条件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资格条件,满足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市监部门、财政部门、各社区进行联审机制。 明确指出城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新退役军人、外来务工、环卫工人等申请公租房的资格条件。
(三)申请与审核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程序。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实行统一申请,申请时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住房保障中心、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建立联审机制,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公示审核结果。
(四)轮候与分配
明确了轮候与分配的制度及租金收取标准。住房保障中心应建立轮候制度,将审核通过的家庭按类别进行分类。根据先后排列顺序轮候,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制定方案,根据房源情况确定房源分配比例,抽签配租。
(五)优先优待
明确了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保障的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荣获全国、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军人、因公牺牲烈士遗属等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六)使用与退出
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人的责任及应尽义务和退出的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除物业承担的维护外,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规定有七项行为之一的家庭退出公租房。
(七)监督管理
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监管单位的监管职责。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监督县住房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新兴系统操作及运行、动态监控住房保障中心对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的检查。
(八)责任与追究
明确了监管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履职尽责。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共中要履职尽责、遵守纪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依法验收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由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至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www.raohe.gov.cn/rh/24249/202108/c07_433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