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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饶河县民政局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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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民政局政策宣传
最低生活保障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具备条件。
1.饶河县本地户籍;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
3.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3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4.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
5.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
二、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社区建设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义务。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故意隐瞒真实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社区建设指导中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需具备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4.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如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社区建设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六、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一)因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国家统招中专、大专、本科等教育阶段,在入学过程中,教育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疾病治疗、残疾照料等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在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农房恢复重建过程中,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建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群体。
(四)家庭或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家庭或个人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落实应急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严重困难的。
二、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向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社区建设指导中心)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簿或申请人身份证;2.临时救助申请书;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承诺书并书面确认(签字或指印);4.家庭成员居住证(向居住地申请时提供);5.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相关佐证材料: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应提供相应的残疾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一段时间内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发票、收据等佐证材料。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具有饶河县户籍,0-18周岁的儿童,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 (驱逐) 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 (驱逐) 出境等情形之一的儿童。
高龄老人津贴
饶河县户籍,年龄在 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
饶河县户籍,应持有残联认定的有效残疾证,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贫困失能老人护理补贴
饶河县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户中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低保户中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50元;低保边缘家庭中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50元,低保边缘家庭中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此项政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不重复享受)。
殡葬惠民
饶河县域户籍人员死亡可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减免政策(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冰棺3天、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1年寄存费)。在本地死亡异地火化的则不享受殡葬四项基本服务减免政策。异地死亡异地火化的按本地标准减免。
殡葬减免标准:
(一)遗体接运费200元/次,县域外每公里加收2元。
(二)遗体存放费(3天内普通冷藏柜3元/具小时每天72元/天 216元)。
(三)遗体火化费260元/具。
(四)骨灰寄存费1年240元。
合计916元(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