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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饶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来源:饶河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6-08-11 09:0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811日-2026817日(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69-2663040 通讯地址:饶河县新阳北路10号 邮编:1557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环评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饶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新阳北路与通岛街交叉口西南160m原人民医院后勤楼

饶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哈尔滨东隆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对现有建筑进行维修改造,其中,综合楼改造2376.32㎡;污水处理间改造88㎡;场区路面硬化3400㎡,配套PCR实验室改造,新增实验室检验检测仪器10台,配套设施98//台。

(一)严格落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采取对建筑材料盖苫防止泄漏遗撒、定期清理垃圾、机械设备错时施工等措施,减少施工建筑物装修等工序产生的扬尘和运输车辆产生的扬尘,各种污染物场界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生物实验室DA001产生的气溶胶中病原微生物,采取生物安全柜(消毒杀菌+高效过滤装置)+12m排气筒措施;理化实验室无机废气DA002产生的硫酸雾、HCl,采取通风橱+SDG干式酸性废气吸附装置+12m排气筒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理化实验室有机废气DA003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采取通风橱+活性炭吸附装置+12m排气筒措施,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采取处理设施密闭+废水二氧化氯+紫外线消毒工艺措施,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

本项目供热为市政集中供热,不新建锅炉。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和运营期,施工人员和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现有防渗化粪池预处理后经现有污水管网排入饶河县饶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运营期,对有感染性的器皿先进行灭菌消毒后进行洗刷,实验室废水单独收集后经污水管道排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表2预处理标准,达标后经现有污水管网排入饶河县饶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禁止夜间施工、施工现场合理布局、加强运输车辆的交通管理等措施,以减少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严格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

运营期,实验室仪器、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废模板、建筑材料下脚料、包装袋等建筑垃圾及时回收利用,弃土、石沙等废弃物由施工单位集中收集后运至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生活垃圾主要是工地工人废弃物品,集中收集后由当地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运营期,生活垃圾、废弃包装物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纯水制备系统废过滤介质由厂家回收,场区内不进行储存;实验室废物(废培养基、废实验器具、废化学药品、检验废液等)分类收集(其中生物实验室废物经高压灭菌锅高温高压灭活处理),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高效过滤器废滤芯(高压灭菌处理后)、废SDG吸附剂、废活性炭、废紫外灯管、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污泥(二氧化氯消毒脱水后)集中收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贮存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