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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5-15 14:19


为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食品提供者参与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充分发挥外卖骑手及网络食品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哨兵”作用,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入网食品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

外卖骑手:是指网络食品交易配送人员。

内部举报人:是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提供者雇佣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实名举报:指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件、有效联系方式,内部举报人还需提供与被举报人存在雇佣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举报奖励范围

入网食品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等有关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行政处罚一般案件的,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使用假证假照,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商家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制品;

(五)生产经营“山寨食品”;

(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七)入网食品提供者在场所布局、设备设施、原料采购与管理、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供餐要求、配送要求、清洁消毒、废弃物管理、有害生物防治、人员健康与卫生、培训、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安全隐患;

(八)使用非食品级容器盛放直接入口食品;(九)虚假宣传,网上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处以警告、罚没等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照违法事实情形严重的给予对应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三)不予奖励情形:

1.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2.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

3.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奖励标准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1.行政处罚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给予警告的,奖励20元;

2.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2000元以下的,奖励50元;

3.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2000元到5000元,奖励200元;

4.行政处罚案件罚没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奖励罚没金额的5%;

5.行政处罚案件达到《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标准的,奖励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二)举报奖励程序

1.奖励申请: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2.奖励审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

3.奖励发放: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人原则上应当现场领取举报奖励;确因客观事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现场领取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经核实后,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4.奖励异议处理: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五、举报途径与信息接收

(一)举报途径: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邮寄地址等渠道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469-2689022或0469-2689033。举报地址: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江街61号)

(二)信息接收:举报人应当以实名方式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根据案件调查需要,邀请举报人协助调查的,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

六、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保护和规范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将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单位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提供者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上述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不得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2.鼓励入网食品经营者积极参与举报,奖励办法参照《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3.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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