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41号)、《关于开展2026年度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6]15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度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参加黑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二、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申请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本人自愿(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供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例材料;申报疾病科别为精神类疾病的至少需提交连续5年以上的完整住院病历、肿瘤类疾病的需提交完整住院病历及全部病理报告。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参保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以下统称申报部门)盖章;
2.人事档案原件;
3.一寸照片一张;
4.申报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三级及以上医院确诊医疗终结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原件一份;
6.医疗保险未报销人员需要提供住院缴费票据复印件及原件照片、银行或微信流水交易记录(手机截屏)等相关治疗疾病缴费的证明材料;
7.有医疗保险报销的需提供医保局出具的报销凭证;
8.申报部门详细填写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救治医院和病案号要求详细填写)。
四、申报时间
2026年5月9日至5月18日,逾期不再补报。
办公地址:饶河县新阳路社保大厅四楼人社局事业与社保股(四)联系电话:0469-5678567
五、工作程序
各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市人社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由省劳鉴中心组织医务专家进行鉴定,拟于9月底前完成现场鉴定工作,待省中心下发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予以公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统一对参加鉴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鉴定结果告知本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视个人意愿向所在单位(档案保管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经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经办机构根据政策规定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六、相关要求
(一)按照省人社厅《黑龙江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黑人社发[2014]41号]要求,各申报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必须保证初审时申报材料齐全,真实。
(二)要求各申报部门对特殊病种和其他疾病分类报送,并告知申请人提交至人社行政部门的所有病历等相关材料将作为事实存档依据不予退回,不合格人员病历将留存一年后统一销毁,如需其他用途提前自行备份。
(三)上一年度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如再次申请,需要提供在下一年度病情发生变化的病历,病情无变化、提供不出新病历的,人社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部门要逐个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的缴费票据及病历材料与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联动配合,核实工作要求留痕,核实工作名单底稿需加盖医保部门或医疗机构公章报送市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在病退劳鉴前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依据黑人社发[2014]41号文件第七章第二十八条及省厅相关要求规定:申请单位及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鉴定结果、取消当次鉴定资格,并记入黑名单,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对于收受当事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伪造、篡改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个人身份证件等材料的;
2.伪装病情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3.代替他人或请他人代替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
4.扰乱现场工作秩序,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5.本人或委托他人向相关工作人员或医务专家赠送或承诺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
6.出现其它可能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正性的情形的。若发现涉及以上违规违纪人员,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社局社会保险一科。
附件:
附件1234
1.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参保缴费证明
3.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4.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