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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改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依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拟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睿、朱音玮
联系电话:0469-2689017
联系地址:饶河县通江街61号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