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肉类及肉制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违法线索并予以奖励,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无证生产加工肉类及肉制品的“黑作坊”、“黑窝点”。
2.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及肉制品。
3.以鸡、鸭、猪肉等冒充牛、羊、驴肉,调理肉冒充原切肉、虚假标注产地等掺假掺杂行为。
4.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甲醛、工业火碱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销售过期、变质、标签虚假、篡改生产日期的肉制品。
6.伪造、买卖、变造检验检疫证明,销售走私冻肉。
7.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肉类及肉制品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12315、0469-2689022(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1:30;下午:13:30-17:00)。
2.现场举报:饶河县通江街61号市场监管局。
3.书面举报:邮寄至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江街61号市场监管局(注明“肉类及肉制品举报”),邮编:155700。
三、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真实、具体,提供被举报对象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照片、视频、票据等证据。
2.鼓励实名举报,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便于核查与奖励发放;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予奖励。
3.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奖励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
3.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情形不予奖励:
1.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定监督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因举报已获得其他报酬或奖励的。
五、奖励标准
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说明
1.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依法依规发放。
2.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饶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