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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通告

来源:饶河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6-02-26 09:59


为有效保护全县河流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1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将河道内禁止种植高秆作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等。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存放物料等。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等。

4、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等活动。

5、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的、建房、存放物料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觉清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清除,一切损失自行承担。

6、现正值农业备春耕生产初期,请各地按照《黑龙江省河湖长1号令》做好种植结构调整的宣传和政策引导。

7、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不得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