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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制度》的通知

来源:烟草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5-08-01 11:03 责任录入:





饶河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饶烟办〔2025〕9号


饶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制度》的通知

饶河县局各部门:
现将《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排队轮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饶河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29日


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排队轮候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最小市场单元平衡区、饱和区设定,规范执行“退一进一”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实施排队轮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排队轮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营场所所在的最小市场单元属于平衡区、饱和区,没有可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指导数名额(以下简称可办证名额)时,饶河县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烟草专卖局)按照申请人申请办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以排队登记的方式进行轮候办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县本级管辖范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
第二章  排队轮候规则

第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以下简称新办申请)前,可通过现场咨询、电话咨询或烟草专卖局指定的查询方式,查询其经营场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的现有零售户规划指导数情况、可办证名额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位置所在最小市场单元有可办证名额的,可直接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市场单元无可办证名额的,可以通过“双鸭山市烟草许可证排队轮候”微信小程序或现场申请方式自愿提出申请新办进行排队轮候。
第六条  申请人自愿申请排队轮候的,应填写真实、准确的登记信息,提交轮候申请,烟草专卖局应出具书面告知文书(附件)或电子告知信息。
申请人轮候登记的经营地址应为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一致,提交后不可更改。申请人后续排队获得办证名额提交新办申请时,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主体、经营地址应与轮候登记的信息相一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申请人,轮候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和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信息,在完成提交后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排队。非上述企业类型申请人,轮候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完成提交后不可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排队。

第七条  申请人在同一经营地址多次提出轮候申请的,以第一次有效申请为准。
第八条  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轮候编号的位次排队等候办理通知,轮候位次以申请人通过排队轮候的申请时间为排序依据。
第九条  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关注烟草专卖局通过“双鸭山市烟草许可证排队轮候”微信小程序或电话、短信方式通知的信息。
第十条  已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应在烟草专卖局通知可以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新办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队轮候位次(轮候编号)作废:
(一)烟草专卖局已受理申请人新办申请的;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新办申请的;
(三)申请人获得办证名额后,烟草专卖局按照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
(四)申请办证的主体或经营地址与轮候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五)申请人撤回轮候申请的;
(六)排队轮候期间,申请人不遵守轮候规定,扰乱轮候秩序的;

(七)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轮候位次作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饶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规划》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形申请人,无需排队轮候,可直接向烟草专卖局提出新办申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可办证名额”是指市场单元内可增加的零售点数量,由相应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和现存零售点数量计算得出,规划数量和现存零售点数量以烟草专卖局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适时公示各最小市场单元轮候及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况。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接收和办理排队轮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饶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排认轮候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