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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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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日
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和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饶河东北黑蜂蜂蜜”“饶河东北黑蜂蜂王浆”“饶河东北黑蜂蜂胶”(以下统称饶河东北黑蜂产品),规范饶河东北黑蜂产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饶河东北黑蜂产品的质量特色,促进饶河东北黑蜂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饶河东北黑蜂产品是指,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标准饲养的东北黑蜂生产的蜂产品。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饶河东北黑蜂饲养、生产、销售及管理活动的;申请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以及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饶河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饶河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草局、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经济合作促进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饶河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饶河东北黑蜂保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保护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饶河东北黑蜂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饶河东北黑蜂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饶河东北黑蜂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负责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草拟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和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规范或标准;
(六)受理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查处产地范围内发生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侵权行为;
(八)负责组织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标准的贯彻实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和生产工艺技术规程的制、修订;负责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受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监管;负责建设国家级黑蜂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监管和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抽样检验工作;负责建立饶河东北黑蜂打假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政企携手打假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负责建立集“管、防、控”于一体的覆盖整个产业链的全程质量信息追溯体系,实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的管理目标。
2.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负责饶河东北黑蜂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3.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饶河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主要种群的培育、饲养指导、技术培训、饲养管理和病害的综合防治;负责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饲养过程管理、技术咨询、指导、论证和监督等相关制度台账;负责建设东北黑蜂智能化标准化养蜂基地和保种育种示范基地;负责实施饶河东北黑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及监测体系;负责建立保护区的奖惩机制。
4.饶河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检查。
5.县林草局:负责建立东北黑蜂蜜源植物种苗繁育基地;对破坏保护区内外部湿地的蜜粉源植物区域和林间湿地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6.县财政局:负责将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列入县域经济工作发展重点;负责保护办的保护、宣传等经费的保障。
7.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负责加大宣传推介地理标志产品及舆情动态监控。
8.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利用新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结合模式宣传推介;负责强化舆论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着力构建安全饶河东北黑蜂品牌保护共治格局。
9.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冒用专用标志、非法印制专用标志等严重违法行为。
10.县经济合作促进局:负责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资管分离、市场运作”原则,设计高质量有序发展的思路;负责引入欧盟准入标准作为提高饶河东北黑蜂产品品质发展方向;负责助力饶河东北黑蜂品牌体现更高的价值,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九)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六条 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组成,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应符合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 非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黑蜂产品,不得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八条 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实行自愿申请。任何单位需要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均须向保护办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其他必需的许可证明;
(二)能严格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的相关标准,在保护范围内饲养生产;
(三)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连续2年无行政处罚记录;
(五)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申请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保护办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三)县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验报告;
(四)产品符合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可在其生产的产品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宣传广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获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企业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三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之前向保护办报送当年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为保证饶河东北黑蜂产品质量安全和品质特色,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必须向保护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和产业发展、产品质量、销售等情况。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建立专用标志印刷、使用、损毁等台账。县市场监管局应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质量、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四章 生产和销售管理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按照GB/T 19330-2008《地理标志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生产者建立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账,建立生产基地档案,制定完善各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其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在包装及标识上加贴专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黑蜂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备案,同时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必须确立质量第一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授权批准的专用标志产品。
第二十三条 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实行“双随机”抽查、靶向抽检、投诉举报等手段维护产品质量及信誉。
第五章 保护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护办对饶河东北黑蜂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饲养技术规范、质量特色、包装、标识以及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准使用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护办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保护办逐级报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相应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虚报生产数量,使用带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地理标志产品的;
(四)非法销售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物;
(五)严重影响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以非保护范围内的产品冒充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饶河东北黑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饶河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