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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饶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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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饶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政规〔2024〕2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饶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饶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已经10月28日第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饶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模式(EPC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较明确的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例如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性安居房等房建工程,市政道路、市政配套设施等市政工程)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例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文体场馆等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有关规定无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二)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相应明确,或有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规划或其他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并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建筑形态、外水外电及排水情况、地下室车位、使用要求、装修标准等,如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外立面装饰材料、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级、桥梁等级、污水处理能力等,包括道路断面形式、管线情况、路面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和厚度、绿化标准、人行道砖及路侧石类型和标准等;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二)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工与责任。
(三)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工业化建造方式和技术等。
(四)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一)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技术应用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控制价。
在该阶段发包的,适宜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中标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经建设单位确认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编报项目总概算。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批复概算和投标下浮率执行。
(二)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编制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控制价。
在该阶段发包的,适宜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后,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如材料、人工费用调价原则和方式),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如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不在概算中开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建设单位报财政部门评审。经财政评审后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十三条 在项目招标完成合同签订后,项目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达到施工条件时,可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拨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工程建安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部分)的30%,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推进节点分次支付;工程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目前已完成EPC总承包的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报财政评审,建设单位依据财政评审结果严格把关实施。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