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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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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饶政规〔2024〕1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建设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饶河县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投资评审(以下简称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财政资金投资管理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资金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的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投资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预算控制决算,按照先预算、后评审、再结算、最终决算的程序执行,切实维护国家、部门、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投资评审工作。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独立完成,如遇力量受限或者特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经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所发生费用经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支付,不得向建设项目单位收取,未经财政部门允许的,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
第六条 投资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确定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预算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审核确认后,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含国债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第八条 评审主要依据
(一)立项(可研)批复、概(预)算批复(政府采购计划表)等;
(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定额标准、计价规范和价格信息等;
(三)相关批示文件(含变更手续资料);
(四)勘测报告、设计文件、竣工图等(含相关批复文件);
(五)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六)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
(七)施工组织设计,检验、试验、检测报告,专项方案,洽商、签证等经济技术资料;
(八)竣工验收证明;
(九)其他。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时限
第九条 评审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情况的审核;
(三)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评审时限要求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报送的完整齐全的项目资料后,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一)报审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个工作日内;
(二)报审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30个工作日内;
(三)报审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45个工作日内;
(四)报审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60个工作日内。
特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告知被评审项目单位延长时限的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工程变更及签证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及签证。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及签证的,应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工程变更及签证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导致预算超支的,一律不予追加预算。施工单位未经批准随意甩项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及签证且超出合同金额10%以内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及签证申请,项目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后报县政府,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并计入结算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变更及签证超出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原批复机构申请调整概算或超出部分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再办理结算评审。
第十四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经县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填写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申请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受理评审项目,制定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负责人和专业评审人员,通过审核工程量、项目组价、材料价格、工程取费和现场踏查等程序实施评审;
(三)在评审过程中如遇评审障碍而导致评审不能继续进行,需要核实或取证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必须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相关资料,以消除评审障碍;
(四)向被评审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五)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单位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六)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
(一)评审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不允许施工单位代为报送),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严格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预算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或建设计划(无施工图设计预算)的投资概算,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合同签订为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涉及工程变更及签证的项目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供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认定,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含10%)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经县政府同意,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只做结算评审,需提供必要的应急确认程序要件;
(四)因项目评审资料缺失、评审资料失实或互相矛盾等原因,导致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向建设单位书面函询一次性告知资料补充清单进行催办,经多次沟通仍不配合评审,在明确期限内未补充评审资料或函询回复意见不明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以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退审。如项目退审处理会带来久拖不决、影响项目进度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依据现有资料直接出具评审报告,由此带来的项目结算风险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投资评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协调处理投资评审过程中相关问题;
(三)依据投资评审结论安排、调整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或施工合同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规范操作流程,提高投资评审质量和效率;
(二)依法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投资评审工作,建立内部复审稽核机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编制完善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根据工作实际和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评审工作时限;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评审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应及时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及采购程序,按照“先控制价评审,再招标采购”的原则进行;
(二)积极配合评审开展工作,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所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实效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和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拖延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自收到最终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拖延或拒绝提供投资评审资料,影响建设项目顺利推进,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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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公开地址: http://www.raohe.gov.cn/rh/25033/202404/c07_1986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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