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13433332
- 分类: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sysrhx
- 发文日期:2023-10-26 17:29
-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饶政办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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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饶政办规〔2023〕2号
饶政办规〔2023〕2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饶河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饶河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十一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
饶河县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新风正气,汇聚社会正能量,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发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助推更高水平平安饶河建设,为饶河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根据《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饶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县公民在本县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经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法定单位确认后,符合《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确认
第五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辅警在非工作时间,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涉嫌犯罪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见义勇为可以由本人、单位或者他人向县委政法委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没有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县级党委政法委可以依照职权予以办理。
第七条 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6个月内进行申报,县委政法委应当自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者举荐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核实,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章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委政法委应当评选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被评定见义勇为行为的,报县政府确认,授予“饶河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授荣誉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人员,在饶河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单独表彰、奖励。
第九条 被授予“饶河县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事迹特别典型,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县委政法委优中选优,申报“双鸭山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第十条 依据《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见义勇为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被授予省和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评选为劳动模范。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授予本机关、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十一条 县拟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在媒体公示5日,但本人要求保密或者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饶河县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奖金,由饶河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支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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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见义勇为的奖励、保护,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