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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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13:46

饶政发〔202432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饶河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饶河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饶河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饶河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24〕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由县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资本,由县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资本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各县直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县级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等(即一级企业),以及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办等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研究制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依法从所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是指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是指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获得的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企业清算收入,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等安排的资本金注入。具体包括:新设企业国家资本金注入,现有企业国有资本增资扩股投入,购买股权、认购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解决县属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安排的支出;

(四)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等转移性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批复

第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23号) 等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

(四)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县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

(六)县级预算单位、县属企业提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七)县级预算单位、县属企业有关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组织县级预算单位以及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根据县属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等进行测算和编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县属企业提出支出项目计划,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县财政局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二)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三)县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所属预算单位,并抄报县财政局;

县属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3.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绩效目标;

4.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依据、项目具体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标准和资金需求测算过程等,属于连续支出的项目原则上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报告;

6.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7.项目承担企业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预算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以及县属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监管(所属)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结合收入预算,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县财政局。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

1)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企业国有资本经营状况等);

2)年度预算支出规模及分类;

3)年度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绩效目标;

4)各项支出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5)项目绩效评价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6)项目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7)企业编制的组织及企业编报情况。

2.县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信息表;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目标表。

3.县属企业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五)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和县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等情况,在对县级预算单位及有关县属企业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按程序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县人大审议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预算单位和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批复预算。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起15日内批复监管(所属)企业,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经济分类编制到款。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通知要求,组织监管(所属)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县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通知要求及时向县级预算单位或向县财政局申报,并如实填写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需要零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县属企业(一级企业)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股息红利支付日前,由县属企业或县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属企业或县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管理人或县级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上交年度税后净利润的比例,按照市场竞争、金融服务、功能保障等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分为以下三档执行:

(一)一般竞争性领域企业、金融企业为20%;

(二)文化企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等为10%;

(三)公益类等特殊性企业暂免上交。

上述企业类型和收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的,县财政局会同县国资办等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提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二十三条国有控股企业有可供分配利润但拟不分配或分配比例未达到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的,出资人单位应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前,商县财政局达成一致意见,请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县属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息红利,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息红利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二十五条县属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科目。

第二十六条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管(所属)县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财政局复核;

(二)县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审核意见和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出复核意见;

(三)县级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复核意见向监管(所属)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由县财政局直接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县属企业在收到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县财政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缴款后,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返还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留存。

第二十七条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直接上交县级财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属企业当年应缴利润原则上须在申报日起4个月内缴清。其中: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须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两次交清。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中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

第三十一条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十二条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预算执行中确需调剂使用的,在县财政局对县级预算单位及有关县属企业提出的支出建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形成年度支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属企业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运营活动,推进实施有关事项。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第三十五条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第三十六条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级财政可以预收部分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七条县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与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差额的,或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各县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县财政局的复核结果后15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预算调整建议,县财政局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经县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预算划转。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县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本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根据监管(所属)县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县级预算单位、县属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审查。

第四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县人大批准后,县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预算单位和直接向县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县属企业批复决算。预算单位在县财政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预算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及其监管(所属)企业根据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预算单位要建立对重大支出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照“谁使用资金、谁开展自评;谁安排资金,谁负责重点评价”的原则,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对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开展部门评价,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县财政局做好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选择重点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评价。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按规定列入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四十八条县属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县级财政。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金额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得隐瞒、截留、不交、少交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挤占、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负责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负责监管(所属)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的监管工作。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责权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单位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监督。

第五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组织开展企业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对外投资等重要经济活动的专项审计,对实施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十一条县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县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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