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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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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饶河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内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饶河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4日
饶河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经济开发区产业布局,增强经济开发区产业配套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和产业转移项目向开发区聚集,明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条件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范企业入驻程序,加强企业入驻后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饶河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饶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洽谈、协调等工作,负责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必须是在饶河县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工业生产的法人企业,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发展前景,依法经营的非失信企业。
(二)符合饶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的互贸商品落地加工、黑蜂产品加工和绿色食品加工、农产品加工、轻工产品、出口消费品加工等企业。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法办理了企业备案、环保、安全、消防、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遵守饶河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规定与合同约定,独立核算并依法纳税,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入驻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应自交付厂房之日起6个月内投产。
第四条 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前,需提供进驻申请和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项目设备清单等相关材料,由经开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相关资料的初审。
(二)项目审查。初审通过后,由经开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企业和项目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投资强度、产出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三)办理手续。项目审查通过后,企业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办理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相关手续。经开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项目落地审批手续,积极为项目落地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交付标准化厂房后,入驻企业必须在6个月内投产,因设备安装、原料采购等原因需延期投产,书面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按6.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面积按标准化厂房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按年缴纳、先缴纳后使用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最低租赁年限5年。
第八条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一)企业在达到国家各类管理相关标准后,可以在租赁的厂房内进行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
(二)对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外观,除必要的企业名称等广告外,不得进行外观立面改造。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对厂房内部进行功能完善的布局改造。对厂房外观广告设置、内部结构布局的改造方案,需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
(三)入驻企业改造厂房和生产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产生劳资纠纷,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等情况,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制止予以处置;企业因设置广告或进行厂房内部改造、生产运行中,造成厂房受损和重要部件损坏、污损的,由租赁企业负责维修,如触发退出机制,将责令租赁企业退出标准化厂房。
(四)入驻企业生产生活涉及的水、电、通信网络、天然气、环保、垃圾、污水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理。
(五)企业负责租用的标准化厂房内外的安全、环境卫生等日常管理。不得私自占用厂房周边的公共设施、不得私搭乱建、不得乱贴乱挂乱画、不得饲养禽畜、不得乱停乱放车辆等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六)入驻企业在租赁期间,拥有该标准化厂房的使用权,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工伤、生产安全事故、环保突发事件等由入驻企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燃气的使用不当,在屋内摔倒等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与经开区管委会无关。
(七)入驻企业应对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及财产进行保险,要注意防火、防盗、保卫安全等,如因入驻企业原因造成火灾、盗窃以及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由入驻企业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开区管委会对标准化厂房有以下管理职权职责:
(一)负责开展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工作;受理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申请,初审企业的资格条件,办理企业入驻相关手续。
(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厂房,定期对厂房进行检查维修。负责管理和服务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治维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负责修建接通标准化厂房外部的道路、强弱电、给排水、通信网络、天然气管道等必备基础设施,供入驻厂房企业接入使用,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四)管理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形的,经开区管委会召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现实需要,入驻厂房企业可申请购买所使用的标准化厂房,购买事宜另行商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入驻企业发展,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采取“先交后返”的原则予以减免优惠。
(一)按租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税收超过50元,不足100元企业,返还该年25%租金。
(二)按租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税收达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企业,返还该年50%租金。
企业可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建设若干扶持政策措施,对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给予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根据项目对地方经济贡献率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投产准备,期间免收租金。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开区管委会有权解除租赁协议,责令退出:
(一)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期投产的企业,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自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所租赁的标准化厂房;
(二)入驻企业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标准化厂房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不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建设,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四)非不可抗拒因素停产、停业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
(五)拒绝预付租金或拖欠其他费用达6个月以上的。
(六)未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限期不改正的。
(七)私自转租、分租、调剂、交换使用标准化厂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退出租用标准化厂房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退出厂房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职能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清离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经开区管委会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厂房交接手续。
对退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生产设备的投入资金,不予补偿。预付租金中未履行部分予以返还,以企业履行厂房交接手续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饶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