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syszwgknew-13414397
- 分类: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zwgk
- 发文日期:2021-07-09 18:18
- 名称: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 饶政发〔2021〕10号
- 文号:饶政发〔2021〕10号
- 主 题 词:
- 时效:现行有效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 饶政发〔2021〕10号
饶政发〔2021〕10号
饶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房屋的决定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完善我省公路网布局,提高交通运输发展,改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用地项目名称:国道饶盖公路大岱林场至红旗岭路段改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用途:国道饶盖公路大岱林场至红旗岭路段改扩建。
三、征收房屋位置:国道饶盖公路K74+150m处北侧、K76+400m东侧和K82+200m路中处。
四、征收实施部门: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时间:2021年7月9日—2021年12月9日。
六、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公告执行。
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公告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公告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国道饶盖公路大岱林场至红旗岭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饶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9日
附件:国道饶盖公路大岱林场至红旗岭段改扩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完善我省公路网布局,提高交通运输发展,改善交通出行环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第590号令)、《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国道饶盖公路大岱林场至红旗岭段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本公告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职责。
二、征收范围:国道饶盖公路K74+150m处北侧、K76+400m东侧、K82+200m路中处。
三、征收户数:4户。
四、时间:2021年7月 9日—2021年12月9日。
五、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六、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拆除。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黑龙江宏鑫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八、征收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九、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十、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要增加安置面积的,以户为单位,实际安置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成本价格进行找补,实际安置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政府购置价格进行找补。
十一、住改非房屋(正在合法经营中)在征收区域内选择异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按照1:0.6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补差价(市场价格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
十二、产权调换地点:饶河县政府已购房源。
十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期限占批准期限的比例,以重置价折价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安置。无相应房屋手续的房屋依据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0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
十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未竣工验收房屋按照房屋交付日期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主体房屋价格上浮20%,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人房屋价格的3.0%(商业营业用房)、2.0%(办公、工业等其他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协议后。腾空让出房屋的,按搬迁时间分三批次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时序及标准为:自征收评估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奖励6000元;第11天至第20天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奖励4000元;第21天至最终期限内完成征收协议签订、房屋腾空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奖励2000元。
十八、被征收人属于双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少于5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异地成套房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少于或等于60平方米部分,按本安置方案第十条规定结算差价;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十九、被征收人是孤寡老人、二级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且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并在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家并腾空房屋的,再一次性给予每户1000元的奖励。
二十、因历史原因或非产权人主观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征收,未经规划部门确认且不能或无法补办手续,又不在法定处罚实效内的,属本次征收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认证后按1平方米:0.95平方米计算,按合法产权予以安置补偿。
(二)凡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作为附属物,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业(含门面房和其他非门面房商业用房)、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用房。
(二)住宅和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载为准。
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功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文件或证书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二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三、本方案由饶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